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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
2025.Dec
【 最新消息 】

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、贈與稅之免稅額、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、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

文章引用自:

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、贈與稅之免稅額、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、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

 

    財政部於11/27日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、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、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(詳附表)。

 

    財政部說明,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,遺產稅、贈與稅之「免稅額」、「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、職業上之工具,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」、「被繼承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扣除額、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」、「課稅級距金額」,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%以上時,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,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,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。


 

   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,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,未達應調整標準;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為113年,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,未達應調整標準;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14年,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4年適用之指數相較,未達應調整標準,爰均免予調整。


 

   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,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,適用於11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。

 

 


新聞稿聯絡人:花科長儀芳

聯絡電話:(02)23228147


文章出處:財政部全球資訊網
文章來源:https://www.mof.gov.tw/singlehtml/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?cntId=9ba544f1016c4b85b54960b4346b5b7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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