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這次租賃條例的改革,大部分的條例都是在保護租客,而且有效時間讓不少房東感到驚恐「竟然要保證3年」!
但實際上,內政部的說法是「訂約及續約期限合計三年」,是1+N,大於等於3。
保證房客可以租到3年,除非房東要自住才可以收回。
若是房東收回房屋,但不是為了自住而且被抓到,則需要補償房客3個月的租金。
此外,續約的租金只能按當期當月房租指數訂立(目前約為2%多一點)。
也就是說,讓是房東決定要與租客續約,房租只能漲2%,如果覺得一開始租金起點就相對比較低,想漲租都沒有機會,所以不少房東會趕在政策上路之前就先漲租。
而這些規定對租客來說,到底是穩定的保障,還是反而造成房東更不願意把房子出租?
房東也多半會在三年之後,不願意續約而收回房屋,畢竟收回以後房東才會有定價權。
以目前的草案來看,若是沒有考慮足夠全面,一定會導致租金暴漲的發生。
沒有做到完善的配套,或者是妥善的宣導,勢必會造成市場上的恐慌。
文章出處:聯合新聞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