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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.Ju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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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有不動產注意!遷戶籍小心「退稅被追討」 官方教1招大省稅金

文章引用自: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1689641&utm_source=facebook&utm_medium=mainpage&utm_campaign=005&fbclid=iwq0xdswlnebblehrua2flbqixmqabhtddyaodyza43c2g2va6dt3tvonjnfth4pwrhnwuq694eq0e_u1welwqzvhz_aem_1uyv-sbx-ve27uvrqgxgzw

家人名下有不動產小心!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,也已核准退還出售地已繳的土地增值稅,重購地完成移轉登記當日起須列管5年,期間如果要遷出戶籍、出租、轉移等,將會被追繳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,如真的有必要辦理遷出,地方稅務局建議不應全戶遷,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於重購地戶籍內,以免讓自身權益受損。
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日前分享案例,有位民眾出售土地申報土地增值稅時,收到稅務局通知要補繳原退還稅款,發現自己忘記該筆土地有申請過重購退稅,會被列管5年,便致電楊梅分局詢問相關規定。

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,並經核准退還出售地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,自重購地完成移轉登記當日起須列管5年,如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、出租、營業或遷出戶籍等,致未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情形,將會被追繳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。

稅務局補充,也有例外狀況,重購土地於列管期間內有「子女就學需要」、「公務派駐國外」或「土地所有權人死亡」之特殊原因,必須遷出或未設於該地,且稅務局查明,土地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,無出租或供營業等,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。

最後,稅務局提醒,重購土地在列管期間5年內需持續設籍,即使全戶戶籍只是短暫遷出,也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。如果因故須辦理戶籍遷出,至少要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於重購地戶籍內,以免因一時疏忽致自身權益受損。

新聞來源:三立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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